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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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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3 09: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全县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和养殖大户:
        为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者主体责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将农产品生产主体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特向你告知:
        一、履行主体责任
        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各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二、承担法定义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食品添加剂;严禁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谷物等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过程中使用高毒、剧毒农药,严禁在畜禽、水产等养殖环节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品和原料药;严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严禁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对非法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销售病死动物以及滥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坚持诚信生产
        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诚信自律,不生产、加工和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购买农资产品到正规农资单位购买,做到索证索票,谨防假劣违禁农资。使用农药、兽药等投入品前要仔细阅读标签,按规定使用,自觉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做好农药等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清理、回收和生产场地的清洁工作,保护产地环境。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保存二年,鼓励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管理,鼓励建立和应用电子化生产档案。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应当主动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在销售农产品时附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检测不合格农产品不得销售,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产品包装、标识、贮存、运输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将人用药、农兽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四、主动接受监督
        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管部门检测和监督抽查,积极配合监管和技术人员巡查和指导。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产品上市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检测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销售。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应按规定自行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做到食用产品可追溯、流向可追查、责任可追究,严防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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