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93809|回复: 0

受贿82万元,为他人在项目拆迁、承揽工程谋取利益!信阳市农科院原院长受贿细节披露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7-6 10: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信阳市农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段仁周的终审刑事判决书,受贿细节披露。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显示,段仁周,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县(平桥区),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于2004年12月至2013年1月任信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党委委员(2012年5月,信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更名为信阳市农业科学院),2013年1月至案发任信阳市农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正处级),户籍所在地信阳市浉河区,住信阳市浉河区。因违纪,2017年11月30日,被信阳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涉嫌严重违法,2019年11月1日,被信阳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11月9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犯罪,202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0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段仁周贪污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段仁周利用担任信阳市农科所副所长、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收受信阳市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孙某军人民币100000元,为孙某军承揽“宽景一品”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案发后,该赃款已退缴信阳市监察委。
二、2012年春节至2014年,被告人段仁周利用担任信阳市农科所副所长、党委委员,市农科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宽景一品”项目经理王某金人民币共计130000元,为王某金承揽“宽景一品”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案发后,该赃款已退缴信阳市监察委。
三、2013年春节至2014年,被告人段仁周利用担任信阳市农科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吴某顺人民币共计70000元,为吴某顺承揽“宽景一品”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案发后该赃款已退缴信阳市监察委。
四、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段仁周利用担任信阳市农科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信阳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忠人民币20000元,为信阳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宽景一品”项目合作中提供帮助。案发后,该赃款已退缴信阳市监察委。
五、2013年春节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段仁周利用担任信阳市农科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信阳市浉河区弘图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易某远人民币共计400000元,为信阳市浉河区弘图房地产公司在“御景阳光”项目合作、拆迁、借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案发后,该赃款已退缴信阳市监察委。
六、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段仁周被任命为信阳市农科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其向“宽景一品”项目部副总经理李某顺提出,从项目拿100000元以解决个人费用。李某顺向“宽景一品”项目部总经理杨某良汇报后,杨某良向翁某生借10万元交给李某顺,李某顺交给段仁周。2015年,李某顺听说有人在告段仁周,担心案发牵扯到自己,要求被告人段仁周退还,被告人段仁周安排其弟段某庆将100000元退还给李某顺,李某顺还给了翁某生。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段仁周的亲属将该10万元退缴。
判决书还披露,段仁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1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原审(潢川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维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6刑初4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段仁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信阳网 ( 豫ICP备11020369号-2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豫公网安备 41159002000073号

GMT+8, 2025-7-31 05:58 , Processed in 1.40825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xywcms! X3.4

© 2001-2013 信阳中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