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交警查处酒驾案例曝光 案例一:2021 年 06 月 19 日 20 时 55 分许,罗山交警大队伍家坡中队民警胡汉强、张功伟在罗山县楠杆镇楠杆街道十字路口巡逻执勤,在对一台由北向南行驶的豫 S2***R 金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王某涉嫌准驾不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询和询问,王某准驾车型:C1 ,经手持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血液酒精浓度:68 .6mg/100ml,系准驾不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2021 年 06 月 03 日 13 时 55 分许,罗山交警大队伍家坡中队民警胡汉强、张功伟在罗山县青山镇王岗村路段巡逻执勤,在对一台由南向北行驶的豫 SP***8 金杯牌小型面包车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询和询问,驾驶人李某某准驾车型:C1,经手持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承军血液酒精浓度:20.8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罗山社区提示: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为了您和他人的出行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罗山交警稽查布控案例曝光 案例一:2021 年 06 月 15 日 16 时 20 分许,罗山交警大队伍家坡中队民警胡汉强、张功伟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预警,在罗山县312国道860公里处对一台由西向东行驶的牌号为豫SD***9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马某某涉嫌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询和询问,马某某于 2021 年 02月 05 日在平桥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 6 个月。马某某因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于是对其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范某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 案例二:2021 年 06 月 13 日 15 时 45 分许,罗山交警大队伍家坡中队民警胡汉强、张功伟在罗山县沪霍 312 国道 860 公里处巡逻执勤,在对一台由西向东行驶的豫 SF***5 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胡某某涉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经查询和询问,胡某某持 D 证驾驶豫 SF***5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系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民警于是对其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 案例三:2021年 06 月 05 日 11 时左右,罗山交警大队伍家坡中队民警胡汉强、张功伟在罗山县 312 国道 860 公里处对一台由西向东行驶的豫 SL***3 江西五十铃牌轻型多用途货车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杜某某涉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询和询问,杜某某准驾车型 C1,当前状态:注销(2020 年 08 月 24且在固始因饮酒后驾车,实习期内记满 12 分驾驶证被注销)。杜某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于是对其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 罗山交警曝光辖区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21年6月1日10:24,胡*驾驶豫HL***1、豫H9***5挂重型牵引车沿永定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4KM+600M(省道219线与罗山县城区江淮路交叉口)处,与相对方向左转弯驶入道路左侧的闵**驾驶的无号“建设”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闵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致使头部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罗山社区提示:驾驶车辆经过交叉路口时,一定要减速慢行,谨慎观察路面情况。行人车辆横过马路时一定要观察车辆通行情况,确定安全后再通过,以免造成交通事故。骑乘电动车、摩托车时一定要佩戴好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有效保护头部,减轻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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