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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辖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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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6 17: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起到警示作用,信阳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就辖区发生的事故案例予以曝光。
一、犯罪嫌疑人杜安理,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3196102****11,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5月14日13时55分,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回民新村路口,杜安理醉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西向东魏某清驾驶的豫Q7**2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杜安理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杜安理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37.3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杜安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杨达,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1503200001****16,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5月20日15时53分许,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军民路杨楼路口西20米,杨达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SF**2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同向郑某录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郑某录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04mg/100ml。杨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违法行为人邹龙平,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3196811****9X,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6月03日14时40分许,邹龙平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轻便两轮摩托车),由西往东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建材大市场门口时,与由东往西的姜某亮持证驾驶豫S1**2V号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邹龙平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邹龙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3.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邹龙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违法行为人张军霞,女,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3197706****65,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5月24日21时30分许,张军霞持C1证饮酒后驾驶豫ST1**2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农工路口时,与同向前方范某政持A2证驾驶的豫SV0**5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军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5.3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张军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信阳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如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报警;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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