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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一男子年纪轻轻不学好,多次被捕,这次又栽了! 淮滨论坛头条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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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8 17: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赵某某,男,1998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乡**村,无职业,群众。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1日0时许,赵某某至海城街道**巷**号附近,以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韩某某的车辆实施盗窃,窃得车内现金50元。2.2020年8月19日2时50分左右,赵某某至海城街道**路**号附近左右,趁无人发现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瓶车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因惧怕法律制裁,后将电瓶车放回附近。
3.2020年8月24日4时30分许,赵某某至海城街道**路**号附近,以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池某某的浙C8*****本田车内实施盗窃,翻动车内物品未发现有任何财物,遂离开。4.2020年8月29日2时30分左右,赵某某至海城街道**路**号门口附近,拉车门进入高某某车内实施盗窃,窃得一黑色双肩皮质背包,翻找背包未发现现金便扔至附近垃圾桶旁,后逃离现场。2020年9月30日,赵某某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19日,赵某某自行到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海城派出所联系侦查人员,当日被执行逮捕。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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