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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公安局关于打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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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1 23:06: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早发现、制止、消除违法苗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固始县相关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是指违反《固始县相关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于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三条固始县公安局已开通以下四种举报方式:1、信函举报。地址:固始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邮编:465200。2、电话举报。110(固始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报警电话。3、来人举报。地址固始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各派出所。4、网络举报。通过固始县官方微信(固始公安)或官方微博(平安固始)。


第四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一)举报查处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1000元;(二)举报查处个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500元;(三)举报从事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案件,每起奖励500元。


第五条举报第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本县公安机关管辖;(二)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公安机关掌握;(三)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够提供相关视频、照片可以固定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四)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立案;(五)举报内容未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属于本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二)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行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三)请求制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予以惩处侵权人而进行的控告、投诉或申诉;(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给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起的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且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不愿意透漏身份或不愿意前来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金额;(四)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受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第八条固始县公安局设立打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基金。奖励金额由查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直接由办案的公安机关发放。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


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冒领奖金的,所领取的奖励应当追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固始县公安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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