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0年12月31日23时50分,报警人通过110报警称:在信阳市浉河区建设路小南门金都KTV前路段,一辆豫SGP***小型轿车与一辆豫STA***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请求交警队处警。接到报警后我队民警立即赶至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见到了豫STA***小型轿车驾驶员胡*及豫SGP***小型轿车驾驶员付*(41300119*********3)已被110勤务队民警控制在警车内,我队民警在事故现场对付*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11mg/100ml,后我队民警将付*带至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了其上肢静脉血液取证,付*的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99.8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后经调查证实:2020年12月31日23时30分许,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拱桥路与申城大道交叉口,付*醉酒后驾驶豫SGP***小型轿车与胡敏驾驶的豫ST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后付*驾车向建设路方向逃逸至建设路小南门金都KTV前路段时,被胡*驾车追上后报警,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付*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2021年01月08日21时53分,我队接报警称: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建设路建设银行门前路段,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需要处理。经查:2021年01月08日21时50分许,陈**(41302319*********8)醉酒后驾驶捷圣牌两轮电动车,沿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设路建设银行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肖*驾驶的豫STB***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车辆受损、陈**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01月18日,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驾驶的捷圣牌两轮电动车归属摩托车类别,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0.8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陈**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 2021年1月9日20时20分左右,高**(身份证号41300119*********4)驾驶无号牌大运牌两轮摩托车在浉河区四里棚菜场内由南向北行驶至“于记牛骨汤”饭店门前路段时,与池*驾驶的豫SW0***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致高**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8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四: 在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平西转盘,发生交通事故。车型为罐车,车牌号为豫S3***与电动车相撞,人员受伤,需要120到场救治。经查,周**驾驶豫S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江**(身份证:41300119*********X)驾驶二轮摩托车相碰撞(乘坐人:刘*)相碰撞,致江**、刘*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达到现场后,货车驾驶员称对方驾驶员江**涉嫌酒驾,民警在信阳市中心医院抽取了江**肘部静脉血液。 案例五: 2021年01月10日15时35分许,报警人称:在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黄龙寺村宝石桥,发生交通事故。车牌号分别是豫S55***,无人员受伤,不需要120到场救治。经查彭**(身份证号码:41302319*********6)驾驶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X011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X011县道黄龙寺村倒石桥路段时与同方向前方谢**(41150219*********7)驾驶的豫S5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有损、彭**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在解放军九九〇医院急诊科抽取彭**肘部静脉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5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彭**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六: 2021年01月10日21时41分许,报警人称:在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第三人民医院南边100米,发生单方事故。车型为轿车撞到路边了,车牌号为豫SHS***,无人员受伤,不需要120到场救治。经查孙**(身份证号码:41302319*********8)驾驶驾驶豫SHS***号小型轿车沿鸡公山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第三人民医院大门南侧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路边的电线杆相撞,造成车辆有损、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在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孙**肘部静脉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8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孙**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七: 2021年01月11日01时40分许,报警人称:在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北路歌立方门口,发生交通事故。车牌号分别是豫A79***与豫STB***相撞,无人员受伤,不需要120到场救治。经查严*(身份证号码:41150219*********0)驾驶豫A79***号小型轿车沿浉河北路歌立方KTV门前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北路歌立方KTV门前路段时与向对方向余**驾驶的豫STB***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有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在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急诊科由护士抽取严*肘部静脉血液,经过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6.79mg/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严*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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