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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女人,淮滨男子参与打架,并将他人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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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16: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黄某某,男,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捕前住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镇**,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吐哈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吐哈公安局执行逮捕。 黄某某伙同张某某、魏某某、吴某某、童某某等共同对他人实施殴打,造成他人臀部受伤和股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张某某从其女友祖某某处得知,艾某某经常在手机微信和QQ聊天中对祖某某实施骚扰,张某某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9年5月27日20时许,张某某与吴某某、魏某某、黄某某商议好对艾某某实施殴打,随后黄某某又打电话叫朋友童某某前来帮忙。同时,张某某登录祖某某手机QQ号,以祖某某名义将被害人艾某某骗到**附近。22时许,艾某某到达约定的见面地点,张某某、吴某某、魏某某、黄某某、童某某共同对艾某某实施殴打,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在艾某某的臀部和腿部连刺数刀,造成艾某某臀部受伤和股动脉破裂。经鉴定,艾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5月27日23时,张某某向吐哈公安局投案,2019年5月28日2时许,黄某某、魏某某、吴某某在鄯善县**被吐哈公安局抓获归案,童某某在其家中被黄某某带领的吐哈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张某某、吴某某、魏某某、黄某某、童某某故意伤害艾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某、吴某某、魏某某、黄某某、童某某系共同犯罪,张某某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某、魏某某、黄某某、童某某系从犯,应当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到案后,按照侦查人员的安排带领侦查人员前往童某某家中将其抓捕归案,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一般立功。黄某某、魏某某、吴某某得知警察已到其住处查找其去向,仍然回到住处配合调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吴某某、魏某某、童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张某某、黄某某、魏某某、吴某某、童某某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某、黄某某、魏某某、吴某某、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淮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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