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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3名90后组织女子卖淫,还玩“仙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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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3 20: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杜阿芳,女性,199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鹤壁市淇县**镇**村**街**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村**号。2019年3月因敲诈勒索被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后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曹某某,男性,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山西省临汾市古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街**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后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占某甲,男性,199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村**队,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后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占某乙,男性,199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村**队,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后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詹某甲,男性,199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村**队,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后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高江锐,女性,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室。2018年5月因敲诈勒索被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月因犯有卖淫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6月因犯罪有拉客招嫖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10月因犯有卖淫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12日;2019年2月因犯罪有拉客招嫖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后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郑某某,女性,199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后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汪某某,女性,199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泾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街健康旅馆。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后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杜阿芳纠集被告人曹某某、占某乙、占某甲、詹某甲等人为工作人员,组织卖淫女高江锐、郑某某、汪某某在本市奉贤区、浦东新区等地卖淫,并在卖淫结束后让卖淫女和曹某某多次对嫖客进行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其中,被告人杜阿芳负责接单,并告诉其他人卖淫地址,安排司机接送卖淫女;被告人曹某某负责发招嫖小卡片并接卖淫女电话,对嫖客实施敲诈;被告人詹某甲负责发招嫖小卡片;被告人占某乙、占某甲为司机,负责接送卖淫女;被告人郑某某、高江锐、汪某某为卖淫女,在卖淫后打电话给曹某某,让曹某某对嫖客进行敲诈。敲诈勒索事实具体如下:被告人杜阿芳、曹某某伙同卖淫女郑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在奉贤区南桥镇**路**号**室卖淫后对被害人方某某敲诈298元,于2020年4月20日在**路**号**室卖淫后对被害人陈某某敲诈200元,于2020年3月15日在奉贤区**镇**村**号卖淫后对被害人邸某某敲诈298元,因邸某某不同意而未遂;被告人杜阿芳、曹某某伙同卖淫女汪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在**镇**村**号卖淫后对被害人薛某某敲诈300元,于2020年4月11日在**镇**路**号**室卖淫后对被害人胡某某敲诈398元,于2020年4月22日在奉贤区**镇**宾馆5158号房间卖淫后对被害人韦某某进行敲诈498元;被告人杜阿芳、曹某某伙同卖淫女高江锐于2020年4月19日在奉贤区**路**号**室卖淫后对被害人徐某某敲诈498元,于2020年4月20日在奉贤区**宾馆608号房间卖淫后对被害人白某某敲诈398元,于2020年4月12日在奉贤区**镇**路**弄**号**室卖淫后对被害人林某某敲诈2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方某某、陈某某、邸某某、薛某某、胡某某、韦某某、徐某某、白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詹某乙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及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杜阿芳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占某甲、占某乙、詹某甲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杜阿芳、曹某某、高江锐、郑某某、汪某某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杜阿芳、曹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杜阿芳、高江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阿芳、曹某某、占某乙、占某甲、詹某甲、郑某某、高江锐、汪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从事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应予严惩。被告人曹某某、占某乙、占某甲、詹某甲、高江锐、郑某某、汪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占某乙、占某甲、詹某甲、高江锐、郑某某、汪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来源:淮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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