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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淮滨人酒后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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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1 21: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决定,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住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决定,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4时,李某某、张某某酒后因被害人孔某某、郎某某施工挪动张某某的面包车不满继而与孔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李某某先后用一架铁质楼梯和一根铁质方向盘锁击打孔某某头部,并从**号楼下追打至**俱乐部东侧十字路口,用拳头击打郎某某胸部和头部。张某某用一根铁质方向盘锁击打朗某某身体左侧。被殴打人孔某某系残疾人,残疾人证号:140511199010********。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孔某某左颞部头皮血肿,为轻微伤。
另查明,在李某某殴打孔某某和郎某某的过程中,孔某某的一台华为Honor7c手机(型号:华为LNDAL40)和一台三星A9S手机(型号:三星A9200),郎某某的一台三星Galaxy S7edge手机(型号:三星G9350)被损坏,经晋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部手机于2019年12月8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670元整,其中华为LNDAL40手机认定价格:270元;三星A9200手机认定价格:1033元;三星G9350手机认定价格:367元。李某某、张某某酒后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张某某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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