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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一男子冒充警察抓嫖娼,结果反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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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7 16: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乡**村**组,2006年8月因犯转移赃物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10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8月因敲诈勒索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至6月13日,高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奉贤区等地,冒充警察抓嫖,以被害人嫖娼为由相威胁要钱,被害人因害怕嫖娼被处理,向高某某微信转账。高某某敲诈所得共计人民币98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3日20时40分许,高某某在本市奉贤区**街道**菜场门口,通过上述方式,敲诈被害人平某某人民币2300元。2、2020年6月8日18时30分许,高某某在本市奉贤区**街道**公路**网点门口,通过上述方式,敲诈被害人资某某人民币1500元。3、2020年5月18日9时30分许,高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路**路路口公交车站附近,通过上述方式,敲诈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6000元。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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