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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女,198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话务员,户籍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镇**村二社。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至三十天。后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张某某,男,1998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乡**村**队。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至三十天。后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阙某某,女,1992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话务员,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乡**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至三十天。后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刘某某,男,1999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至三十天。后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曹振先后雇佣曹某某为经理、何某乙为主管、李某某为财务(均已起诉,另案处理),以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广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名义招聘被告人何某甲、阙某某等人担任话务员,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担任业务员,冒用中国电信及其代理商名义,隐瞒中国电信“旺铺通”套餐中已有的每月话费返还的优惠活动,虚构办理该套餐需要预存话费后再24期返还并赠送手机或固话1部的事实,共计骗取被害单位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千余万元。其中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何某甲等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单位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5555号B10-1号DQ店2,899元。
被告人何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人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阙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人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已退出本人部分违法所得。何某甲、张某某、阙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张某某、阙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张某某、阙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人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阙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人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阙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已退出本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被告人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来源:淮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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