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水稻种植面积达80万亩,是全国产粮大县。当地飞鸟种类多,为了防止飞鸟啄食,有的村民扎稻草人,恐吓飞鸟,而罗陈乡罗陈村油榨村民组村民程某为阻止飞鸟在其承包经营的稻田翻田泥,影响到水稻生长,便私自在稻田边架设网具捕捉飞鸟。 2019年7月21日,程某捕捉飞鸟15只。经光山县林业和茶产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工作人员鉴定,程某捕捉到的野生动物为白鹭4只、喜鹊10只、斑鸠1只,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经光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白鹭4只,价值2000元;喜鹊10只,价值3000元;斑鸠1只,价值300元;合计5300元。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程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自愿赔偿因非法狩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光山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程某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300元。 此案判决后,在当地村民中引起较大反响,过去,不少村民认为猎捕鸟类不是犯罪,在法官的普法教育下,村民们意识到自然资源的重要性,并表示今后要爱护动物,保护环境。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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