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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条例“超生即辞退”不适应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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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6: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前不久,广州发生了公职人员生三胎被开除事件,引发热议。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的规定是否应当调整?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备案审查室分别就上述问题作出回应。

    行政法室回应,前一阶段,对媒体反映的某些地方开除生育三胎的公职人员的问题,及时了解了有关情况,梳理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并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对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未作细化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超生”人员并非一定要开除。对于“超生”人员的处罚处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框架下,与当前人口发展趋势和鼓励生育的政策导向相协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回应,2019年,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研究。审查研究认为,我国人口发展已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和其他一些严格控制措施、处罚处分等规定,虽有上位法的一定依据,但总的看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和方向,应当适时调整,建议有关方面研究启动修改完善工作。

    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紧密关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对相关法律问题及时认真研究,为国家尽快出台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生育政策及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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